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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新政需进一步淡化“有形之手”
来源 中国房地产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13日 15:38 作者 宋俊洁
 

  拆迁新政需进一步淡化“有形之手”按照近日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对比原《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的“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可以看出进步之处:新办法是“完全按照”市场价格,而原规定是“参照”地方政府“公布”的市场价格。

  我们知道,房地产市场瞬息万变,地方政府所公布的价格往往滞后,而且其公布的均价不会太考虑地段、交通、周边配套、房屋新旧等因素所造成的房屋价格的不同,这样的价格往往不能让被拆迁人接受,这是以往造成拆迁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新征收评估办法则把估价交给市场,公民被拆迁房屋完全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中政府有形之手的角色大大淡化,从而使得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一步转向市场定价,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同时,新办法赋予了被征收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从而避免在评估机构选择上,因政府干预而产生的压价、压低补偿的现象。但是我们也看到,新的征收评估办法仍然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细节。

  根据以往实践,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拆迁补偿标准已超过了市场房价,而三四线城市和小城镇的拆迁补偿标准则很多低于市场房价。新征收评估办法对那些低于市场房价补偿的城市被拆迁户来说是个好消息,然而对一线城市的被拆迁户来说,却可能意味着补偿标准的降低,这固然减轻了地方政府和拆迁单位的负担,但却增加了因拆迁而起纠纷的可能性。

  在过去的拆迁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不少居民居住在大杂院、公房、筒子楼等,房屋面积小,如果按市价补偿,则被拆迁户无法再以同样房款购买相应住房,这是这些居民拒绝接受补偿协议的主要原因。对这类被拆迁者,政策上也应有所倾斜。

  另外,新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然而,从征收公告之日到双方谈判、签约再到补偿款到位、被拆迁者搬迁、买新房,其间有相当长的时间差,这段时间,市场房价可能发生很大变化。以公告之日价格为标准可能会让被拆迁户感觉不公平,这也是造成新纠纷的潜在因素。

  再者,以往很多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不能得到同地段住房,这是产生纠纷的原因之一。要保障他们的利益,还应当让被征收人有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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