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首单公积金增值资金投资的公共租赁房项目,该中心使用公积金增值资金成功收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新江湾尚景园,总投资14.98亿元。公积金援建保障房正式成行。
随后,5月28日,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20周年”大会上,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透露,上海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下一步的探索创新中,要大力支持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大力支持公共租赁房建设。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今年保障房建设任务增加,包括上海在内的地方政府最大的难题即是资金短缺。此次,上海市利用公积金资金增值收益部分援建保障房,即是弥补资金缺口的尝试。但是,由于公积金投资保障房缺乏相关政策依据,其“出发点很好,却缺乏运作监管机制”。
制度障碍
对于上海此次以公积金增值资金投资公共租赁房的做法,业内历来争议颇多。
1999年的住房改革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已明确住房公积金属于缴纳公积金者的财产。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副主任华伟认为:“政府对公积金只有保管权,没有使用权。”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明确公积金所有人与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托管关系。其中第二条以及第五条已经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不动产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姚玲珍表示,上述新江湾尚景园项目明确规定建成后向符合上海公租房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者出租。这即是规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约束的做法。但是这种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公租房建设的初衷。
事实上,对于公积金援建保障房,近年来不仅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也在试图扫清制度障碍。今年3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等多部门组成调研组,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实施和修订深入多个省份开展调研。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各地住建部门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规定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利率。值得注意的是,新文件首次明确了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城市的利率。
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尹伯成认为,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意味着从法律上落实公积金连结保障房建设的合法性问题。但目前数千亿元住房公积金的“闲置”,并非是公积金所有人真正的“闲置”财产,而是受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住房公积金设定的各种限制的“被闲置”。
一旦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首先要解决的是公积金使用不畅问题。姚玲珍表示,如果公积金使用便捷,大量“闲置”的状况或将避免。这就使得利用公积金“闲置”部分建设保障房的逻辑难以成行。
多渠道解决融资难题
事实上,保障房任务压顶之下,上海市探索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并非仅只利用公积金增值资金援建保障房。
上海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海正在积极探索多种方式筹措保障房建设资金。例如,上海即将启动实施一项最新政策,要求市与区县从区县商业性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各统筹15%,建立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全市保障性住房等重点项目建设。
姚玲珍告诉本报记者,在经适房、动迁安置房建设上,目前上海市的思路是“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建保障房项目。这类保障房利润回报稳定,银行信贷资金及社会资金都较愿意介入。但廉租房、公租房由于资金需求规模大、沉淀周期长、租金回报低等原因,投融资比较困难。
上海市已开始尝试保险资金援建保障房。2010年底,太平洋保险公司会同相关保险机构,以10年期债权投资计划的方式,向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上海地产集团提供融资40亿元用于公租房建设。近日,该计划正式通过中国保监会的备案。今年5月,上海城投与中国平安又推出7年期“平安—城投控股保障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募集不超过30亿元的资金用于支持上海保障性住房建设。
与此同时,在去年制定了市级专项资金给予区县收储廉租实物配租房源专项补助办法后,目前上海市还正在制定市级专项资金给予区县公租房投资和运营补贴的办法。此外,上海市还在去年出台规定,要求今后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均应当按照不低于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房,无偿移交政府住房保障机构;配建住房无法集中布局到楼幢或者单元的,可以上市转让,所得价款归集到区县政府指定的资金专户,专项用于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