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标准委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国家强制性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已经修订,今年7月1日实施,不过新标准的修订没有涉及饮酒、醉酒驾车的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原来的数值检测标准依旧不变。
酒驾标准7年前确定
国家标准委交通能源处有关人士介绍,该标准最早是在2004年5月31日首次发布并实施的。按照标准,对于认定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1的,属酒驾;而当≥80mg/100m1的,属醉驾。
在实施6年多后,国标重新做了修订,新修订的标准在今年1月14日发布,具体实施日期为7月1日。在目前阶段,新旧两个标准都可以引用,因为最主要的饮酒、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都没有改变。
血液检测须出具报告
对比新旧两个标准,记者发现新标准增加了一些细节规定为保证检测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新标准要求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中,对检验结果应该出具书面报告。
同时,增加了唾液酒精试纸条检测内容,规定如果不具备呼气或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应进行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或者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其中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是新增加的检测方法。而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采用步行回转、单腿直立试验。
酒量小也不能搞特殊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孙东东认为,“每百毫升血液中含80mg酒精为醉驾”的法律规定,不涉及医学中个体差异的问题。
有些人,喝一两斤白酒也能照样清醒开车,而病理性醉酒的人喝5毫升或10毫升酒可能就会不省人事。因此,法律标准是根据统计学的普遍规律来确定的,如果考虑具体每一个人的身体差异,比如酒精代谢能力、酒精耐受力,那就无标准,也无法规可言了。
在法律上,因犯罪嫌疑人一念之差,都可能会造成完全不一样,甚至是非常严重的后果,这就是法律的特点。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会长常林也认为,“80mg”的规定应理解为驾车行为的危险系数。不应以个体对酒精代谢能力的差异,来理解统一的法律标准,而应该考虑实际行为中,不同的人触碰到统一法律底线,都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