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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加天窗 验车被拒惹纠纷
来源 汽车007周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01日 16:08 作者
 

  本报讯 何先生向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轿车,车价为54999元。当时,一销售员告诉他可以开天窗,但需再付5000元,并提供上牌贷款等一条龙服务。之后,该公司将有关车辆的资料、牌照给了何先生。直到2006年,需要二年一次验车时,才发现车况照片与实样(改开了天窗)不符,公安部门拒绝验车,并提出车辆必须恢复原样。车辆上牌后改装天窗,何先生根本不知道。但该公司却表示,牌照是“5月6日”上的,合同是“5月9日”签署,不愿解决问题。

  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在调查时,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称,当初消费者提出要改装天窗,有关销售人员同意后并在合同上予以说明,也得到双方的认可。现在出了问题,不能验车,公司是有一定责任的。

  《消法》第八条明确指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车辆开天窗是否可验照?消费者不知道,经销商应该是知道的,必须有告知义务。该经销商行为显然违背了此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

  专家认为,此案的纠纷是由该销售商为迎合客户的要求,违规操作,擅自进行改装而造成的。既付出了不必要的代价,又损害了企业形象,要引以为戒。同时,消费者也有一定的责任,该消费者为赶“时髦”,擅自改装了天窗,而费时、费力、费财,增添了不必要的烦恼。

  律师表示,《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即《合同法》所称的“随附义务”,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这些也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从本案改装汽车这附加合同分析随附义务包括: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出于弱势,开天窗改装后该车势必存在瑕疵,经营者应履行向对方告知瑕疵的义务。作为收取改装费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还应承担法定的协助义务,免费恢复原状以排除验车障碍就属此列。而经营者不履行前述法定义务是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

  经协调后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一是由该公司免费负责恢复原状,并送公安部门验车通过;二是验车的二次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即第二次验车费由该公司承担。

  眼下,车辆改装很是盛行,但麻烦事可不止上面不能年检那么简单。邝小姐买了一辆价值80万元的轿车,她说,当时在经销商工作人员的游说下,她又多掏了6万元,更换了4个轮胎。然而车辆才行驶了1.2万公里,轮胎就出现严重损伤,不仅表皮脱落,而且噪音很大。邝小姐向经销商索赔未果,投诉到消保委。

  经汽车维修协会专家组初步鉴定,该车车轮挡板损坏是由改装后的轮胎与汽车结构不匹配引起。经销商在知道鉴定结果后同意为邝小姐的车换回原装轮胎,但所需费用邝小姐得承担一半。邝小姐对此并不满意,认为车辆损坏是由经销商的行为造成的,应该负全责。

  “经销商对此应负主要责任。”消保委说,经销商未经厂家授权便对车辆进行改装,属于违法行为;对于改装后可能造成的后果,经销商也没有尽到完全告知的义务。另外,由于车胎的损坏是由擅自改装引起的,经销商不仅应为车主换回原装轮胎,还应修复车体损坏部分。

  改装车的费用不菲,不少经销商都会劝诱或应消费者要求去对车进行改装。而车辆改装后若出现故障,厂家往往会以“擅自改装”为由推卸保修责任。另外,非法改装车被交警查获后,消费者自身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评析>>>

  提醒经销商和消费者,汽车是特殊商品,车况要改变必须经公安有关部门认可,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擅自改装,否则,将不能上牌和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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