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报记者李延生/文
为妥善处理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建议,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应针对民航业特点制定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用人用工制度和规定,规范航空公司的日常管理行为。保障飞行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得到实现,以人本管理稳定飞行员队伍,从而保障广大乘客的飞行安全。
限制不是出路。该院同时还建议民航局、人事部门等联合制定飞行员正常流转的规范性文件,探寻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飞行员流动机制,同时制定有效的“转会”制度,既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满足飞行员跳槽需求。
虽然不久前拿到了北京市顺义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但王先生不知道自己何时才能驾机重返蓝天。
这一切都是因为他和奥凯航空公司的劳资纠纷。
“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未来几年仍然会处于高发态势,飞行员作为稀缺资源仍将是各大航空公司争夺的对象,飞行员辞职现象仍将不断出现。”5月20日,该案件的主审法官李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审判法官,她几年来审理了数十件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解约案。
飞行员辞职引发纠纷
奥凯航空公司认为,王先生的主张不符合我国目前航空管理局实行的制度:“我公司作为民航航空企业,在招录飞行员时要付出很大的招录成本,且为了维持飞行员的飞行技术水平和保持飞行队伍的稳定,公司为飞行员提供了优厚的待遇,并付出了巨额的飞行训练成本。”
“我与奥凯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3月10日期满后,我多次与奥凯航空公司交涉终止劳动关系事宜,但均被拒绝。我于2010年7月30日向奥凯航空公司发出离职通知,正式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王先生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终止,这是法律赋予双方的权利。他要求奥凯航空公司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以及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等相关手续的移交。
此前,王先生曾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劳动仲裁委并未支持他的全部请求。
然而,奥凯航空公司并不同意王先生辞职,也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移交。
奥凯航空公司认为,王先生的主张不符合我国目前航空管理局实行的制度:“我公司作为民航航空企业,在招录飞行员时要付出很大的招录成本,且为了维持飞行员的飞行技术水平和保持飞行队伍的稳定,公司为飞行员提供了优厚的待遇,并付出了巨额的飞行训练成本。”
奥凯航空公司认为,王先生2010年3月10日后继续为公司提供实际劳动,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王先生应按照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提出辞职,并经双方协商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离职。王先生的主张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悖,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而王先生认为,奥凯航空公司要求他履行劳动合同是不可能的,且奥凯航空公司不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不转移相关手续,给他造成了损失,奥凯航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唇枪舌剑,争执不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0年3月1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王先生继续在奥凯航空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2010年7月30日,王先生向奥凯航空公司提交离职通知,写明自己不愿再与奥凯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表明离职意愿。
奥凯航空公司虽认为王先生提出离职不符合民航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先生已经履行了提前30日告知奥凯航空公司的义务,其解除劳动关系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以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法院对王先生要求奥凯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劳动关系档案转移手续的请求予以支持。法院同时判决奥凯航空公司在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应到民航管理局为王先生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对于王先生认为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属于到期终止的说法,法院没有采纳。
目前,双方都已提起上诉。王先生重返蓝天的梦想仍然遥遥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