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医改实施意见和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完善医保管理,保证用药安全,上海市医保部门拟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门诊委托代配药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对一些慢性病人因行动不便确需委托他人代为配药的,仅限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且需长期服药的情形,并应在就诊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及填写《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委托代配药登记申请表》,由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后,到市、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社区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委托代配药登记回执》。回执有效期以3个月为限,到期后仍需继续代配药的,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挂号窗口工作人员对出示代配药登记回执的人员,应根据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提示的“代配药”登记信息进行核对。信息核对匹配的,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紧贴上次就诊记录之下,加盖“代配药”字样章;对未出示代配药登记回执或信息核对不匹配的,不予代配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