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先生将身份证借予高先生办理购车贷款,后产生多次不良个人信用记录,给李先生带来无法办理商业贷款等困扰。李先生随即以人格权纠纷将高先生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高先生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2万元。近日,朝阳法院经审理后驳回李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李先生在起诉书中称:“2004年,高先生经我同意使用我的身份证购买1辆小轿车,并向光大银行办理了汽车贷款。2009年年底我发现,由于高先生多次逾期还贷,导致我的名字在银行留下不良信用记录,继而导致我在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时屡遭银行拒绝。高先生在以我名义贷款买车期间未按期还款的记录累计超过44次,最高逾期天数达到90-120天。”李先生认为,高先生多次恶意长期逾期还款的行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不仅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导致其社会信用程度严重降低,要求高先生赔偿经济损失5.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高先生辩称:“我不同意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我借用李先生的身份证办理的车贷是经过了他同意的行为,李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预知其风险。我已经于2006年11月13日将所借的银行贷款还清,而李先生自己在偿还住房贷款的过程中也有逾期还款16次、最高逾期达到30天的记载。根据银行的规定,2008年之前的不良信用记录只是作为参考,不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的依据,并且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也在考虑以后可能会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另外,向银行申请贷款失败是有很多因素的,不良信用记录只是贷款是否发放而需要衡量的一个因素而已,并非决定性的因素,即使是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也有可能贷款成功。李先生以人格权纠纷起诉,但我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其一般人格权的构成要件,李先生主张我侵犯其人格权没有事实依据。李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其贷款失败是由我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其经济损失也没有相关的证据支持,而本案中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只有银行和当事人自己本人知道,信息并不公开,也不会在公共场合公布,并不会对李先生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因此李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没有依据。此外,借用身份证买车一事发生在2006年,李先生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高先生说。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公民身份证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重要证明。李先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妥善保管、谨慎使用自己的公民身份证。李先生在将身份证借予高先生使用并协助高先生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的时候,应当能够预见相应的法律后果。从李先生提交的《个人信用报告》和录音资料中可以推断,高先生在以李先生的名义贷款购车期间,确实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况,造成李先生的个人信用记录中个人汽车贷款逾期还款共计44次。但是,李先生的个人住房贷款亦存在逾期还款16次的情况,故李先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并非完全由于高先生逾期偿还汽车贷款所致。
根据法院向银行咨询的情况,银行向个人发放经营性贷款时需要考量很多因素,个人信用记录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因此,法院无法认定高先生以李先生名义逾期偿还汽车贷款的行为与李先生无法获取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李先生以人格权遭受侵害为由,要求高先生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每个公民的身份证件都是重要的身份证明。在上述案件中,李先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将身份证借予高先生使用并协助高先生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的时候,应当能够预见相应的法律后果。这里需要提醒每一位消费者,身份证件不要随意借用,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