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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18日 07:55 作者 卢铮
     商务部17日发布消息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公布了《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规定典当行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并明确规定典当行从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额。
  为适应典当业的快速发展和典当行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征求意见稿对典当行的设立和变更、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设立典当行以及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典当行应当经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典当行按照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为保证典当行资本充裕,典当行的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补足到注册资本的数额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典当行的股东在典当行开业3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权,典当行股权结构变更应当间隔1年以上。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当物的范围,规定当物应当是依法可以质押的动产、财产权利或者依法可以抵押的不动产,并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当物。明确规定典当行与当户协商确定的典当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了典当行禁止从事的活动,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放信用贷款,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并明确规定典当行从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额。(卢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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