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每日经济新闻 |
发布时间: |
2011年05月13日 08:36 |
作者: |
张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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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张敏 发自北京
5月12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首次强调,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分析人士认为,此举主要为了防止囤地现象发生。
《意见》规定,今后的土地出让合同、住房建设和销售合同中,还将有多项条款需要明确,包括建房套数、套型、面积比例、容积率、销售对象条件、房屋销售价格上限、受让人承诺的销售房价、土地转让条件、配建要求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
据了解,由于此前的土地出让合同并未明确项目的开竣工时间,不少企业采取拖延开发节奏的方式达到变相“囤地”的效果。而国土部近年来一直酝酿在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
同时,为保证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及时开发利用,《意见》要求,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规定的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先行建设和先行交付,不得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对违反规定或约定的,新规同样赋予地方国土部门较大权限,如可在出让合同中增加“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相关内容,并加强对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据国土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长廖永林介绍,此前国土部组成专题调研组,对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青岛、长沙等城市进行实地调研,上述《意见》正是根据此项调研成果进行完善。
上述城市已推广的 “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和“土地利用综合条件最佳”等四种招拍挂新规已得到肯定,国土部要求各地选择恰当的土地出让方式和政策。
此外,《意见》还明确,市、县在向社会公布年度住房用地出让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拟出让地块、地段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完善商品住房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
同时,在公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划拨用地时,一并向社会公示申请用地单位,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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