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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对商品房实行“双价签”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01日 09:58 作者 程维
    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同时计价  
  重庆市的商品房计价未来可能采用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同时标价的方式。
  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日前举行的第二十三次会议对《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该审议结果显示,重庆将规定商品房在销售时需同时公布房屋套内和建面的面积、价格,并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发生面积纠纷时,以套内面积和价格作为处理纠纷的计价依据。
  该市曾在10年前,在国内率先采用按商品房的套内面积计价的方式,当时当地媒体的报道称,此举的原因一是与国际商品房计价方式接轨,二是为彻底解决当时该市每年近千例因“公摊面积不清”产生的房地产纠纷。
  重庆市商品房按套内面积计价后,此类纠纷数量大幅下降。
  不过,2010年11月,重庆市国土房屋管理局以“国家主要部委的统计口径均以建筑面积为准,且国内多个城市均采用建筑面积计价”为由,提出商品房销售的计价方式应由按套内面积计价改为按建筑面积计价。
  此举迅速引起当地民众的高度关注。
  由于重庆市将商品房计价改为用建筑面积计价这一措施恰好在推行房产税前一月,因此一些人还质疑当地政府此举有扩大税基的意图。
  但是当地主要官员否认了上述说法。重庆市市长黄奇帆2011年1月27日在回答《第一财经日报》的提问时称,按“建筑面积计价是国际惯例”,该市没有借此扩大房产税税基的意图。
  不过,当地的政策拟定者此后还是考虑了一些民众意见,新的解决方案是,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同时计价。
  重庆法制委员会3月24日认为,无论是以套内建筑面积还是建筑面积计价,房屋的总价不变,只是计价方式不同,两种方式计价均有其合理性。以建筑面积计价主要是考虑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统计局等国家机关对价格信息的统计发布以建筑面积为准,交易契税的征收、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也以建筑面积为基准。从全国36个大中城市看,除个别城市外,商品房均以建筑面积计价。
  不过该委员会承认,“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则更能减少商品房销售中的面积纠纷,对购房者而言,套内建筑面积更直观、简便,更能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重庆从2002年以来的实践证明,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方式大大减少了商品房销售的面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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