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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5月1日起须明码标价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23日 07:58 作者 王颖春
 

  一套一标价 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该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指出,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规定执行。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

  国家发改委表示,此举旨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规定贯彻落实工作,大力加强商品房销售领域价格行政执法,加强市场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认为,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对于平抑房价将起到一定作用。此前,商品房销售在标价问题上一直比较模糊,针对不同楼层、朝向的房子,开发商在销售时往往只有均价与总价概念,每套房屋缺乏明确的固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后,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有利于限制开发商的临时提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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