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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受让业务应独立核算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22日 09:39 作者 黄晶华
    保险公司股权变动已越发频繁,在此背景下,不乏有保险公司改头换面的情形,因而保险业务的转让成为保险公司客户最为担心的风险之一。昨日,保监会就《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11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不得泄露在此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转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

  对受让方保险公司所需的条件,征求意见稿规定,要求受让的保险业务在其业务范围之内;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偿付能力充足,且受让保险业务后,其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信誉良好,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且已进行经营管理受让业务的可行性研究等。

  保险公司转让或者受让保险业务,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转让全部保险业务的,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

  此外还规定,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将受让业务单独设账,独立核算。

  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不得违反《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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