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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不能仅提高起征点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04日 09:37 作者
    代表委员认为,还应减少税率级次以及调整税率差距

  【据新华社北京3月3日电】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围绕一些热点问题,代表委员条分缕析,建言献策。

  改革“路线图”渐趋明晰

  一谈到个税改革,人们首先想到提高个税起征点。事实上,近年来国家已经两次提高个税起征点:2006年1月1日,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再次提高到2000元。

  “以前的个税改革总是聚焦于免征额,这次同时提出调整税率级次级距,是一个实质性进步。”中国社会科学院价格与税收研究室副主任张斌表示,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9级累进税率,税率从5%到45%,税级调整能够起到缩减税基的作用。我国的个税改革应该采取由易到难、分步实施的方法。

  “个税改革,提高起征点是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减少税率级次,并调整税率差距,达到给中低收入者减负的目的,个税改革的目标是分类和综合制相结合。”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表示。

  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配套措施需要跟得上。张斌说,首先要启动面向所有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尽快掌握个税征管所必需的信息,包括建立全国联网的纳税人信息数据库,逐步形成直接面对纳税人的征税机制。

  个税改革充当“突破口”

  在收入分配矛盾日益突出的背景下,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个税改革被很多人寄予厚望,很多人更是认为个税改革能够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的“突破口”。

  贾康认为,收入分配格局的合理化,既需要调整初次分配中政府、居民和企业三者关系,也需要调整二次分配中居民间分配关系。而设计与实施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恰好能发挥它在这方面的作用。也有代表指出,缓解收入分配矛盾,焦点不应该只停留于个税上。

  缩小收入差距,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财税制度改革同样重要。全国政协委员孙太利说:“在目前国内通胀预期压力大的背景下,应继续通过动态调整最低工资、城乡低保标准等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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