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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监管真空何时填补?
来源 通信信息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03日 15:59 作者 符周顺
  本报记者 符周顺
  阿里巴巴的“欺诈”事件,对于企业本身而言是诚信的缺失,是价值取向的偏差;而就整个电子商务行业来说,这是电子商务平台监管缺失所导致的必然恶果。由此看来,电子商务平台的“欺诈”行为并非偶然,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如果电商平台严格审查供应商资格,对于供应商的欺诈行为,电商平台本身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若电商平台内部人员主动参与了事件,性质就发生了改变。
  对于大多数互联网企业而言,为了追求业绩的增长,不断压缩内控、内审等非业务部门已是不言而喻的“潜规则”。阿里巴巴自曝家丑被称为“刮骨疗毒”,这似乎让人们看到了电商平台健康发展的一点希望。也只有这样,行业恶性循环的僵局才可能被打破,相互伤害的体系才有松动、瓦解的可能。
  据业内专家介绍,就目前而言,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监管几乎是一片空白,只有第三方平台内部的自我监控;在管理方面,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的局面依然存在,责权不明;这使得电子商务平台沦为灰色地带,欺诈行为在一些自律性不强或者说缺乏内控力的企业中泛滥。机制的不完善使得监管漏洞百出,难以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有效监管。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张周平表示,今后还需要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力度。
  随着3G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互联网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普及,电子商务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也更加深入。面对电子商务潜在的巨大市场前景,不法分子借机牟取暴利,打着某品牌、借助知名企业的幌子进行欺诈勒索。此外,行业的恶性竞争也引发了网民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深思,国内电子商务要实现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完善监管已是迫在眉睫。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企业如何处理价值观与利润的关系,也成为了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新课题。
  回望2010年,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谓在“曲折中前行”。京东和当当之间的大战是长期监管缺失的集中体现,然而令人欣慰的是国内电子商务监管机制也在发展中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从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店实名认证规定到商务部颁发的《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网络购物予以政策支持的;央行对网购支付业务在门槛设置、权责等方面也有了明确规定。
  回归到阿里巴巴“欺诈”事件本身,马云的雷厉风行,最大的启示在于教会企业和经营者,如何正视已往的成绩,又将如何居安思危?正所谓“创业容易守业难”,马云曾坦言:“阿里巴巴从成立第一天起就从没以追逐利润为第一目标,我们决不想把公司变成一家仅仅是赚钱的机器。”说这是马云的魄力也好,阿里巴巴的价值观也罢。当欺诈的“野蛮”成为一种潜规则,在潜规则成为亚文化的今天,笔者想说的是,电子商务良好的商业环境不是天生的,只有在企业良好内控力的调节以及完善外部市场监管的双重作用下,通过不断的规范和刺激,电子商务生态环境才能得到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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