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税率为0.5%至1.2%,上海为0.6%
本报重庆1月27日讯(记者王小妆 □根林)2011年1月28日起,重庆市正式启动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对存增量独栋别墅、对在2011年1月28日至12月31日之间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成交建筑价格在9941元/平方米(含)以上的住房征收房产税。重庆市市长黄奇帆于27日晚八点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方案做了详细解析。
黄奇帆介绍,重庆房产税改革方案具体包括:重庆此次征收房产税的范围是指重庆主城,重庆主城就是重庆的九个区。征收对象,对独栋商品住宅,不管存量还是增量都收税;另外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也要征房产税,这里高档住房是指比主城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成交均价高两倍或以上的房子。如果是在重庆没有户籍、没有工作、没有企业,但是到重庆买房子,买一套高档住房不收税,从第二套开始收税。征税税率,房价是主城均价的2—3倍收0.5%,3—4倍收1%,4倍以上收1.2%,不管独栋商品住宅还是高档住房。计税依据,目前是以主城九区两个年度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成交均价算术平均计算为征税基数。
此外,重庆房产税改革方案规定,如无存量商品住宅,买首套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都有抵扣。独栋商品住宅可以抵扣180平方米,高档住房可以抵扣100平方米。以户算,一个人一户抵扣100平方米,三口之家一户也是抵扣100平方米。
本报综合讯 上海市政府27日印发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通知,要求28日起将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通知称,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