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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征收营业税”今起执行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28日 09:28 作者 周祺瑾
      营业税及附加的综合税率为5.5%

    早报记者 周祺瑾  

  26日出台的“国八条”提出,“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国家税务总局27日下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个人销售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也要按照其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税率为房屋销售收入的5.5%。该政策今日开始执行。

  全额营业税税率为5.5%

  按照《通知》,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这也意味着,个人销售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也要按照其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 按照调整前的营业税政策,个人销售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按照其销售收入减除购房价款以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而对于个人销售购买5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照其销售收入减除购房价款以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国八条”则未做调整。

  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转让住房属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率为5%。同时按营业税税额缴纳7%的城建税(城市市区)和3%的教育费附加。营业税及附加的综合税率为5.5%。 

  21世纪不动产举例分析,总价141万元、未满5年的普通住宅,若以200万元出让,较政策调整前需多交纳7.83万元营业税。

  “枪打出头鸟”

  至于土地增值税政策,“国八条”仅重申“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据财新网报道,这一规定基本延续了2010年4月国务院10号文(《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要求。不同之处是,这次对“房价过高”用相对比较的方式界定,即“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和国务院10号文比较,实际执行部门更易于操作,“有枪打出头鸟的意味”。 

  财新网还引述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称,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同时,国税总局规定,对确需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实际操作中,有些省份对高房价项目提高了预征率,比如,从去年下半年起,内蒙古对销售价格为8000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高达6%。 

  “对房企现金流影响大”

  有分析认为,若地方政府能够按国务院会议要求,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金流和利润,都将带来很大影响。 

  对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的征收政策,“国八条”没有提出新的政策,只是要求“严格执行”现行政策。

  目前个人买卖住房的所得税政策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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