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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新资本协议 银行短期将临监管“三线并行”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14日 09:00 作者 韩婷婷
      银监会着手修订《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昨日,银监会对外宣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清理结果的公告》(下称《公告》)。
  同时,《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悉,监管部门正着手修订《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有计划对已经发布的新资本协议执行方面诸多的指引文件进行统筹,纳入部门规章,并新增“巴塞尔协议Ⅲ”有关内容。对于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而言,短期内将面临监管“三线并行”的局面。
  此外,法规方面仍需要修订的领域还包括公司治理、高管任职资格的管理以及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等方面。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于2004年由银监会颁布实施,并在2006年完成第一次修正。近年,随着国内外银行业与监管的发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需要再次跟进修订。
  事实上,经过近三年的准备,国内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进程已经进入冲刺阶段。这期间为引导新资本协议的实施,银监会陆续发布多个指引性文件。“这些指引文件对新资本协议实施有很大引导作用,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相对低一些,需要升格为部门规章。”一业内人士表示。
  在国内银行业推进新资本协议仅至“预评估”阶段,巴塞尔协议Ⅲ却倏忽逼近。尽管推进新资本协议的目标时间表和工作安排没有任何变化,但新监管改革方案最终确定后,将决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分子构成、分母扣除以及最终充足水平的变化。
  “目前资本监管标准处于一个并行期,就是银行仍需执行原有资本监管标准,数据原来怎么上报就怎么报。但执行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同时还要按照巴塞尔协议Ⅱ满足监管要求。”一股份制银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表示,两个体系需要并行一段时间,等监管部门确认二者关系稳定后,才会要求相关银行完全执行新资本协议。
  而巴塞尔协议Ⅲ逐步落地的过程,则意味着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短期内面临“三线并行”的局面,具体监管工作需要紧跟形势,法律法规也有待跟进。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国务院要求,银监会于2010年5月启动了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据了解,此次《公告》公布了六类文件目录,一是由银监会发布的39件规章,继续有效;二是由银监会发布的49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三是由人民银行发布的6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继续适用;四是由银监会发布的82件规范性文件,自公告之日起废止;六是由人民银行发布的6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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