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1月12日 09:57 |
作者: |
|
| |
有关房产税的地方试验陡然破冰。
1月9日召开的重庆“两会”上传来消息,“将在今年针对高档商品房开征房产税。”
昨日也有媒体报道,上海房产税征收框架性方案已出,细节正在研究,有望今年一季度开征。而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中心主任高波则认为,目前普遍开征房产税的时机尚未到来。
高波认为,人们对于房地产市场运行不尽人意的状态普遍不满,主要集中在房地产投资需求膨胀,造成了大量存量房地产长期空置,以及房地产价格的较快上涨和大幅波动等。“但是,借希望以开征房产税来解决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是不现实的”,高波表示。
高波认为普遍征收房产税的实际尚未到来。理由在于:
首先,消费者在购房时房价中已经包含了30%~50%的土地出让金,此外还有各种规费、税收。政府不应再通过开征房产税来获得更多的收入。
其次,开征房产税需要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既要建立完善的房地产信息系统,还要每隔3~5年对房地产价格进行一次评估,征税成本较高,实际操纵难度比较大。
再次,开征房产税,将大大增加中产阶层的税收负担,阻碍扩大内需。
开征房产税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但却是一个长期的任务,高波认为至少需要用15~20年时间完成以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为主的房地产税制转型。
对于有观点认为,中国目前税制高度集中,房产税应作为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高波的观点是:房产税只能作为地方税种。从实践中看,市场经济国家的房产税收入都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主导权,建议可从房产税开始探索。
如果按照这个思路,不妨在房地产税制制度设计和征管过程中,赋予地方政府较大的自主权,可由中央政府制定税基,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特殊情况选择税率,并确定一定的减免范围。
高波认为,与房地产取得环节、房地产开发流转环节的税负相比较,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负偏低,是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最大的缺陷和将来改革的重点。
另据报道,清华大学金融系主任、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李稻葵近日在一个论坛上称,如果重庆的房产税按媒体报道的1%征收的话,太高了。“国外一般只是千分之五、千分之八,而且,指望靠收取房地产税来降房价不现实。”
(本报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扬子晚报等综合报道)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