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11月23日 08:42 |
作者: |
康小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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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原告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执行难度加大,一些个人和企业企图通过钻法律的空子侵害国家的金融利益,而此种现象有不断蔓延之趋势,应当引起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视。笔者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何加强风险防范,提出以下建议:
一、关于签章问题。对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贴现等合同的审查,不仅要审查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而且要审查法定代表人签字。对此,可防范两种潜在风险:一是企业经办人道德风险,即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私自盖章获取贷款或给其他企业提供保证;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道德风险,即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其未签字为由,不承认债务或保证责任。
防范此类风险的对策是:对于经常发生贷款的客户,要求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授权书”给企业经办人,信贷员须注意这份“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有效;对于不常发生贷款的客户,特别是个人客户,确保每笔合同都有签字或盖私章并加按指纹。
二、关于抵押物财产问题。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4条关于“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的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需要求抵押物财产共有人签字或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决议书”(企业财产设定抵押情况),同时,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需注意提供共有人与抵押人的关系以此确定是否是真实的共有人。
以私房设定抵押的,在很多情况下房产证上没有登记共有人,这在大部分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会要求共有人签字;但在有些地方的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未作此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取得了合法的“他项权利证书”,也会因此项抵押未经共有人同意而导致无效。
三、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或保证决议书”真实合法性问题。对于公司制企业提供的抵押或保证,银行要求企业出具“董事会同意抵押或保证决议书”,必须确保其真实性。信贷操作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出席董事会人数。根据《公司法》审查公司的章程及企业的相关资料,出席公司董事会议的人数及规定的表决比例合法有效。二是董事签字的真实性。要求信贷人员掌握必要的办事艺术,做到既不引起客户反感又能有效防范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四、关于企业出具抵押承诺书的有效性问题。信贷实践中,由于企业产权证书不齐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企业仅签订了抵押合同或抵押承诺书。银行要求企业办理抵押是为了获得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而根据《担保法》第41条关于“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这说明仅出具抵押承诺书或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银行无法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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