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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在境内限购一套自住房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16日 07:43 作者 王炜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抑制外资对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投机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要求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查验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购房的境外个人还需要提供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通知》同时要求,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外机构在境内购房时,则需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以及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手续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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