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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者应清楚认识“合同约定”的细节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0月25日 09:31 作者 周祺瑾
 

  早报记者 周祺瑾

  退房现象的大面积涌现,导致违约纠纷呈多发态势。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俞杰明表示,这类纠纷从今年4月以来就发生过多起,消费者应该清楚认识到责任的约定。

  俞杰明称,被银行否定贷款资格的购房者,一般可被视为“因不可抗因素违约”,购房者如果已支付定金,可要求开发商无条件归还定金,解除合同。俞杰明同时指出,如果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双方约定过“如果因为银行贷款问题,乙方要在一定期限内以现金方式补足房款”的话,购房者即使因为被取消贷款资格而无法买房,也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对于因为贷款利率上调或者预期转变而发生退房的纠纷,消费者除了要承担定金损失,还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俞杰明提醒消费者,在购房前应向银行咨询自身贷款资格,以免发生后续纠纷。

  也有媒体报道称,《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对此,上海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波认为,“政府政策的调整”一般排除在不可抗力的范畴之外。因此,如若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退房,没有法律依据。

  但他表示,《合同法》中规定了另一种“情势变更”的原则,“对于这种因政策调整无法付齐首付的情况,我认为应按‘情势变更’原则来对待。”

  杨波同时认为,因政策调整造成的房屋买卖纠纷是个新课题,由于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条规定,具体能否适用“情势变更”还需法院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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