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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对“择校费”说不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30日 09:51 作者
    自《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举行居民听证会以来,“教师6年一轮岗”等相关教育话题引起人们的热议。日前,这项省版《义务教育法》提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二审。记者发现,除了对校长任期具体年限不作规定、施教区划定应征求民意、公校不准办“民校”等具体规定外,还首次将不得变相收取“择校费”写入办法。

  变相“择校费”难逃责

  女儿进入南京鼓楼区一家以“升南外”而著名的小学,是南京市民老朱的梦想。在托了一圈关系后,他终于获得交“择校费”的机会。当他把1.5万元交给学校财务人员后,他获得了一张收据,上面写着“捐资助学款”。记者采访了南京多家知名小学的校长,而他们几乎都称学校并不收取“择校费”,而并不否认“捐资助学款”。

  有网友调侃道:“‘择校费’,别以为你穿着马甲,我就不认识你。”一位知情人士表示,国家相关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收取“择校费”,但国家法律是支持向教育进行捐赠行为的。这也就是老朱交了一笔“择校费”,拿回的却是一张“捐资助学款”的收据。

  今年5月26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一审这项省版《义务教育法》后,省人大还在报纸和网络全文公开办法,并征询社会各界意见。有人大代表建议,应该对社会组织和公民捐资助学发展义务教育的途径作出明确规定,避免捐资助学成为变相的赞助费或择校费。

  根据社会各界的反映,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第四十九条进行修改,明确捐资助学的途径,规范捐赠财产的使用,首次明文规定:“禁止以接受捐赠等名义,变相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等与入学有关的费用。”同时,明确了法律责任,如果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对校长或者相关责任人予以撤职处分。

  对此,有分析人士指出,把“禁止以捐资助学名义”写进法律文本,是对原有政策漏洞的弥补。但是,对于这项政策能否真正堵住“择校费”,仍要依靠严格执法和监督。

  “捐资助学款”进基金会

  堵住了“择校费”,那么真正的“捐资助学款”又该何去何从呢?在本次的二审稿中,出现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学校和依法设立的以教育发展为宗旨的基金会捐赠财产”的条文。

  这也意味着,如果学校想以“捐资助学款”形式支持教育发展的话,应该成立相关的基金会。据记者了解,一些大学确实有类似基金会,而南京的小学和中学几乎没有类似的基金会。南京市雨花台区教育局局长冯建强表示,他们原来也有意向成立类似的基金会,但是基金会的成立需要严格的章程和规范。

  此还,记者还发现,在本次的二审稿中,也对“捐资助学款”进入基金会后的用途作了详细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事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和捐赠人意愿,将受赠财产用于学校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在堵住择校费的同时,让真正的捐资助学款能够进入教育领域,才能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一位教育界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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