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北京商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9月10日 08:48 |
作者: |
韩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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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对于带班领导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年年工资的80%。
然而,就是将工资全罚没了,对这些或许工资很少、收入很多的矿企领导,不是高高举起的大棒,而是定心丸。不下井能怎样,不过罚钱而已,不足以触动其神经。只要不下井不用坐牢,矿企领导就没这个积极性。至于矿难,总是心存侥幸。
“领导下井带班”规定早就有,但遭遇各式各样的软抵制。近期国家安监总局一波又一波的铁腕举措,似乎是想把这个痼疾一举根治。稍早前,国家安监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这就属于看似严厉实则无力的举措,在矿山企业,领导与矿工的议价权是非常不对等的,矿工说你不下井我也不下井,领导说你不下井就让你下岗,矿工还敢叫板吗?甚至,矿工可能都不知道近期国家安监总局发了什么文,也就无从监督。
很多时候,政策是具有边际递减效应的,甫一出台的时候,震慑效果最大,但相同的内容不同重复,政策也就被当成耳旁风了。领导下井带班的规定数年前就有,无论是国营大矿还是地方小矿,都是红头文件,结果执行了几年都变成了空头文件。如今,监管层将这一问题重提,如果想要矿企领导当回事,势必要在执行性和问责性方面清晰明确,不能想当然,比如在矿山这样一个较为封闭的场合,实行内部监督等于没说。
规定有了,但也仅是个大方向,细节处仍然模糊,留给矿企领导变通的地方就多。模糊就意味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比如怎样界定领导下井?下去一两个小时和下去一分钟都是下,后者显然是“逗你玩”。下井作秀的事情太多了,为了保证绝对安全,在全面停产的情况下下井,这有什么意义呢?还有,什么领导算领导呢,如果领导为了应付上面的要求而专设一个“下井专职领导”,岂不是哭笑不得。
“让矿山领导下井”有如一场脑力竞赛,管理层想尽办法让其严格遵守,而矿企领导则绞尽脑汁糊弄过去,好让这些来势汹汹的规章措施化成绕指柔。因此,问责再严厉,也是事后的问责,不是事前的震慑。因此,处罚要提前,比如矿山领导不下井的,一经发现就一票否决,不含糊,才有执行的动力,考虑太多,往往就被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所消解。让一个事执行起来,要么是压力、要么是动力,领导下井同样如此。不断加大处罚力度是一方面,但让这些处罚加码的板子切实打在身上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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