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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前期物业管理不得收费
来源 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09日 10:19 作者 齐琳
    商报讯(记者 齐琳)除了4种特殊情况,今后北京的小区如果处于前期物业管理期,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市住建委昨日发布《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期限、业主是否缴纳物业服务费等内容,并表示将实行“业主一卡通”,用于缴存物业费及其他房屋相关资金。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从第一户业主入住,到全体业主和建设单位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的阶段。根据《通知》,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通知》同时明确规定,在4种情况下,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也要正常缴纳物业费,包括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还没有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没有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没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查验的;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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