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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征收改革“道理简单 实施困难”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07日 08:45 作者 王佑
      “成品油消费税从现有的生产环节征收,逐步过渡到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是符合现实情况的。”中石油集团一位内部人士昨天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他说,在生产环节征收汽柴油消费税,不仅增加了企业一些不必要的开销,而且也容易让走私油成为税收的“漏网之鱼”。
  按照现行规定,消费者使用每升汽柴油,都将分别缴纳1元、0.8元的消费税。该税种属于中央税,由国税部门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
  不过,此前本报曾报道,现有的汽柴油销售收入中包括了消费税,中石油、中石化会因为这部分消费税的存在,间接提高其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等税费的缴纳额。“让企业承担一些额外的、并不属于其应承担的费用,确实有失公平。”厦门大学教授林伯强指出。
  在生产环节缴税还有另一个问题:一些走私油可能会因现有的征收体系而变得更有“市场竞争力”。
  既然是走私,这类油品就不会走正常的关税渠道。每吨走私汽油、柴油会直接少交1388元、952元左右的消费税。
  当走私商人把这些不含税的产品以较低价卖给批发商、加油站之后,批零企业又是以国家规定的正常批零价格卖出去,显然会赚取更多的利润,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其他批零企业而言也有失公平。
  “如果政府从批发环节来征收消费税,买走私油和买正规渠道的成品油对于批发商来说,就没有什么区别了。因为即便走私逃了税,但是批发商也要交消费税的。届时很多批发商可能会倾向于选择正常渠道、更加有保证的汽柴油,走私油会流失大量客户。”林伯强说道。
  此外,在生产环节征收汽柴油消费税,对部分出口汽柴油、来料加工的炼厂来说也不利。
  中石油前述人士也指出,国内部分炼厂使用原油、石脑油等产品作为原材料生产汽柴油,炼厂同样需要在这种情形下交纳消费税。
  但是,炼厂无法把国家已征收的这部分消费税,从出口客户、来料加工的客户那里拿回来,等于说,这部分消费税由生产商承担了。
  除上述原因外,一些地方炼厂也对于目前的征税体系感到负担很重。不少地炼都在使用进口燃料油来作为原料、再加工成为汽柴油。因此,将出现政府对进口燃料油、生产汽柴油这两个环节中“双重”征税的情况。
  当然,目前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都已免征消费税或退税,这能降低乙烯、烯烃的生产成本,对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下属炼厂的乙烯项目、其他炼厂的化工项目都带来了好处。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券商研究员对本报说道,短期看国家还不会取消生产环节征税的方式,一是其他环节征税涉及主体较多,而生产环节征收简便易行,也不容易大量漏税。
  其次,如果改为批发或零售环节征税的话,一些设施建设还需要完善,比如在零售加油站环节征税,需要增加或者更新一些税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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