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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川灾区住房贷款首付款最低可下调为10%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17日 07:34 作者 闫立良
     央行、银监会发布指导意见 甘川灾区住房贷款首付款最低可下调为10%

  □ 本报记者 闫立良

  昨日,央行、银监会以指导意见的形式要求相关金融机构全力做好甘肃、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地区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对灾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城镇灾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最低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首付款比例可适当下调,最低可下调为10%,具体首付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有关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暂定执行至2011年9月30日,另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指导意见提出,要落实好灾前住房重建贷款因灾延期偿还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泥石流灾害之前发放的汶川地震住房重建贷款,灾后不能按时偿还的,在2011年9月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

  对灾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对于有地方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提供全额担保以及借款人提供完全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物、质物的农房重建贷款,其贷款利率可适当下浮,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户收入状况与特点,提供灵活多样的贷款偿还方式,减轻农户前3年的本金偿还压力。降低城镇灾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和最低首付款比例,对住房贷款利率可适当下浮,最低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首付款比例可适当下调,最低可下调为10%。

  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要通过加强辖区内支农再贷款限额的调剂力度,对灾区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房重建贷款的合理资金需求,及时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并实行优惠利率。凡用于支持灾区农房重建的各期限档次支农再贷款利率,可在现行支农再贷款利率(一年期利率为2.88%)基础上分别下调0.99个百分点。对辖内支农再贷款限额调剂后,灾区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房重建贷款资金仍有不足的,人民银行总行将根据其实际需要适当安排增加支农再贷款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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