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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召回”制度将施行警示企业正视产品质量
来源 通信信息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08日 14:45 作者 林剑
 

  中国的缺陷产品追究制度在消费者的不断拷问中升级。在经历过多宗召回事件后,我国家电业也将迎来召回制度。据中新社报道,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了《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实施后,将填补我国家用电器行业召回制度的空白。

  此前我国已经出现过多宗家电召回事件,尤其近一两年这类事件明显增多。值得注意的是,在之前出现的召回事件中,有一种共同现象就是企业在中国市场实施召回时都尽量避免提及“召回”二字,而是用“免费维修”、“免费升级”、“免费检测”等字眼代替。业内人士指出,厂家此举显然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品牌形象,但也从侧面说明了我国缺乏强制性家电产品召回制度的尴尬。

  中国电子商会副秘书长陆刃波表示,家电产品安全问题直接影响着消费者人身安全,大部分问题仅凭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三包条款根本不能解决。此次“召回制度”的确立明确了由国家质检总局担当监管部门,同时对违规企业提出处罚、警告等监管措施,将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内家电产品生产企业敲响质量警钟,同时在消费者维权时起到有法可依的作用。

  因此,“家电召回”制度的实施意义重大。一方面,家电行业制度的缺陷和法规的空白得以填补,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制度的完善使得我国家电企业必须正视自身产品的质量问题,无法推脱召回责任。

  此外,“家电召回”制度不仅可以改变消费者消费维权的观念,也警惕着家电生产企业应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维护自身品牌形象。家电企业应意识到,召回制度的完善实际是对企业的保护,积极召回是企业负责任的表现,也是企业对全社会实现安全消费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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