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05日 08:52 |
作者: |
谈儒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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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披露,为促进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银监会于5月初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现有政策相比,《通知》既放宽了设立村镇银行的限制,也对设立较多村镇银行的金融机构给予鼓励。《通知》对于村镇银行来说,无疑是政策暖风。
放宽对设立村镇银行的限制
首先,放宽了主发起人对村镇银行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据此可以推断,对同一家金融机构来说,同样一笔出资额,在新政之下理论上可以设立的村镇银行数量就比原先多。这会使该金融机构的投资选择范围更大,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同样,对单一机构的出资额的下降,也会激励金融机构更加主动地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因为出资额的下降意味着单一投资项目的失败给投资主体造成的损失随之降低。
但是,村镇银行的成功运作很大程度上靠主发起人的资金支持和信誉保证。出资比例下降会削弱其支持村镇银行的动机,在没有存款保险的情况下,会不会引起潜在存款人对村镇银行缺乏信任,进而影响村镇银行的经营?这应当引起有关各方关注。
其次,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发起村镇银行。
适当放宽发起人的资格限制,目的是让更多的资本有机会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在限定银行作为主发起人的原先政策下,村镇银行的发展步伐相对缓慢。至3月末,全国只有197家村镇银行在营业,另有52家在筹建中,加起来也不过249家。而在筹建村镇银行的3年规划中,银监会明确提出,到2011年底,要在全国筹建1027家村镇银行。
允许资产管理公司组建村镇银行,或许有助于完成上述目标。但要注意,资产管理公司的专长不在银行业务。因此,对这类不是由银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政府应想办法在其成立初期给予帮助,比如为其开展人员培训、获取同业支持等提供方便。
鼓励金融机构多设村镇银行
“放宽对设立村镇银行的限制”旨在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而“鼓励金融机构多设村镇银行”旨在鼓励单一金融机构设立更多的村镇银行。
首先,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组建控股公司。
对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达到30家的金融机构,允许其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控股公司。在已组建的村镇银行中,由大中型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设立的占比偏低。至2009年末,在组建的230家村镇银行中,属于大中型机构发起的仅有26家。如何调动大中型机构设立村镇银行的积极性,便成了新政的着力点。允许组建控股公司,会满足一些大银行的增加基层网点、在更大范围内调配资源、实现村镇银行的全国联网等要求。不仅如此,控股模式还有利于大银行进行资本运作及针对不同区域采取差异化的经营策略。正是看到了控股公司的特有优势和良好前景,建行和中行在年初对外宣称将成立控股公司,发起百家以上村镇银行。
但是,毋庸置疑,控股模式的存在会使实力雄厚的大型机构在日后村镇银行的设立上占尽优势。并且,控股模式下的村镇银行无论在业务便捷性,还是抗风险能力方面都将远胜于单体的村镇银行。这意味着村镇银行“出身”的不平等。也就是说,村镇银行的竞争力不是来自经营,而是来自出身。这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
另外,人们还担心,控股公司成立后,会不会步邮储银行等现有金融机构的后尘,成了农村资金的“抽水机”。为了防止这一局面的出现,银监会可考虑出台政策,强制规定必须将一定比例的资金留在当地使用。
其次,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管理总部。
对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达到10家的金融机构,允许其设立管理总部,且不受区域限制。管理总部可以设在发起村镇银行较多的地区,也可设在发起银行总行所在地。
管理总部的存在方便了发起人对所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降低管理费用,提高管理效率。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来说,由于有专门的对口部门,可获得更好的业务指导和其他服务。
再次,允许设立市级村镇银行。
新政规定,银行可在中西部地区尝试设立总分行制的村镇银行,其中总行可设在地级市,限定条件是中部的老少边穷地级市,以及西部除省会城市外的任何地级市。
允许设立市级村镇银行,将有效拓展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即从目前只能局限于一个县变成为将来的多个县。这直接导致客户群体的扩大和经营风险的降低。
由于政策对设立市级村镇银行的区域有所限制,采用总分行的组织结构不会导致“劫贫济富”,即资金从落后地区流向发达地区。(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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