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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租房征求意见稿出台 设定四大准入标准
来源 新浪财经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03日 16:00 作者 王霄
 

  新浪财经讯 6月3日消息,上海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下午发布了《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除了有上海城镇常住户口之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的外地人口也可以申请公租房,公租房面积控制在40-50平方米。

  《意见》称将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针对上海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规范供应程序和租赁管理,定向出租,只租不售。

  多渠道筹集房源

  对于如何筹集并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意见》表示上海市政府采取政策优惠、专项投入等方式,支持一批公共租赁住房专业运营机构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并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各类经济和产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即单位租赁住房)。四是市区联手,以区(县)为主。

  《意见》称运营机构可利用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这些渠道包括,结合旧城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居住社区建设等项目,单独选址、集中新建;从新建、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利用单位(包含经济、科技、产业等园区)自用土地建造;按有关规定,综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适当集中新建;对于因产业结构和城市结构调整而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进行改建或改造;收购或代理经租社会上闲置的存量住房;同时要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和提供房源,以及采取其它有效方式筹集房源。

  公租房面积控制在40-50平方米

  《意见》中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新建成套住宅套均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房屋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应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同时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可进行简易的装修,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  

  设定四大准入标准

  《意见》中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应同时具备四个准入条件。

  一是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三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王霄 发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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