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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六月起全面征收租房税 纳税额为租金5%
来源 新华网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02日 13:37 作者
 

  6月1日,《哈尔滨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实施办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租房税”自去年在南岗区试行后,个人出租房屋收入依法纳税在哈市全面铺开。当日,就该办法相关内容,哈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读。

  月租在营业税起征点下 纳税额为租金的5%

  按哈市规定,个人房屋租赁是指个人将自有房屋出租或者将承租房屋依法转租,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针对市民关心的自家租房到底应缴纳多少税的问题。哈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哈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以纳税人租赁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哈市个人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设计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租赁税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综合征收率。其中,根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省有关规定,哈市规定了三种税率:房屋月租金收入为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营业税起征点是营业税的征税起点,大于此营业额的才交营业税。我国营业税起征点具体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综合征收率为5%;住宅用房月租金收入为营业税起征点及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7%;非住宅用房月租金收入为营业税起征点及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12%。所以,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每月上半月自行申报 不申报按评估价征收

  市民该如何缴纳租房税?哈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纳税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的,以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起始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与承租人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的,以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时间或者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规定,哈市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1日起15日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报缴纳个人房屋租赁税款。

  针对拒不申报等情况,哈市规定,按照租赁房屋所在地段的房屋租赁市场参考租金最低价格或者所租赁房屋租金评估价格依法核定租金收入。租赁房屋租金评估价格,则依法由哈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同时,哈市公安部门将依法查处逃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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