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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断供 贷款行将优先受偿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24日 06:56 作者 张若斌
    房产新政引发违约潮,“若银行收回房产,房贷还要继续还”受热议
  
  证券时报记者 张若斌
  房贷新政之后,二手房价格出现波动。不少读者致电本报,咨询万一房价跌破首付的还款责任问题。记者走访多家银行后均获悉:假设买房者停止月供,则银行有权收回房产将其拍卖,拍卖所得若不能偿还按揭款,则买房人仍负有还款义务。这一做法引发诸多议论。
  多家商业银行和法律界人士均向记者表示,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减值而减免。也就是说,即使房屋价值出现大幅下跌,则贷款者仍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某银行法务部人士解释道: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以往的判例:如果抵押品减值,则银行有权要求贷款人提供足够担保;如果贷款人断供,则银行也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优先受偿。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这意味着银行有权利要求法院对贷款者的其他存款或资产实施冻结。
  但此种说法却在购房人之间引发激烈讨论。有购房者表示,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要求买房者将房产证予以抵押,这意味着银行贷款是基于该套房产发放的;假设房屋减值,而购房者断供,银行最大权限在于将房屋收回拍卖,而购房者最大亏损应为首付款和所缴纳月供,银行没有权利对剩余亏空向投资者追偿。记者在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随机调查20名购房者后发现,有14名购房者赞成这一观点,2名购房者认为银行有权追偿,4名表示届时看国家规定。
  显然,双方的争辩焦点在于按揭贷款是基于房产的贷款,还是基于购房者个人信用的贷款?银行业者纷纷表示,房屋抵押贷款属于个人消费贷款的一种,房屋仅仅是抵押品而非借款对象。从民法看,贷款者和银行分别担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色,而房屋产权便是银行发放贷款时收取的抵押品;但抵押品的减值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债权人仍有权利对债务人剩余财产实施追偿。但大多数购房者表示,贷款银行往往和开发商达成协议,对指定楼盘进行贷款;显然这是基于房屋价值的贷款,而非基于购房者本人。更何况,银行发放按揭贷款时,主要依据的是房屋的新旧成数和地段,却从未提示过购房人的剩余还款责任。
  显然,房贷的还款责任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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