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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投资银行额度不得超净资产30%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25日 10:07 作者 葛翠翠
 
    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发展,挑战监管部门的能力。昨日 (3月24日),保监会颁布《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 (草案)》(以下简称 《办法》),填补了我国金融集团尚无明确系统监管法规的空白。该《办法》对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资本管理、公司治理、监督管理、信息披露等多个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严设投资比例

    该《办法》划定了两个重要的投资比例: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0%,对商业银行等非保险类金融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30%。

    国泰证券分析师表示,目前保险集团投向非金融类企业的现象存在,比如国寿持股南方电网,但资金比例还不是很大,且很多是历史遗留投资,投资比例应该都在10%以下。对于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虽然还未有相应的测算数据,但投资也都在30%的红线以下。

    南开大学保险系保险法教授朱铭来认为,这是一种防火墙设计。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的交叉和交汇给监管带来了难度,通过限制比例,金融资产能够集中在金融行业,便于统一监管。此外,这一设定可以限制保险集团盲目进入电信、房地产等大型行业,减少系统性风险。

设定保险集团成立门槛

    该《办法》同时设定了保险集团的设立条件:需持续经营时间不低于6年;最近3年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符合监管标准;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目前,我国有7家保险集团公司。分别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专家介绍,保险集团化始于海外,是保险公司追求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偕同经济的自发要求。近年来保险公司集团化趋势明显。但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了保险集团化的风险。

    业内专家认为,吸取国际经验和教训,监管部门加强风险管理,加大关联交易披露力度,可以减少“中国AIG”出现的可能性。

着眼保险本业

    保险集团化经营的另一个问题是平面化,即在集团扩张过程中,丧失保险主业的竞争力,国际保险集团化的过程中都出现过这一问题。

    复旦大学保险研究所所长徐文虎表示,国内保险集团还不具备应对系统风险的经验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将着眼点放在成长空间巨大的保险本业上,扩大保险覆盖面,以提升保险业的整体实力。朱铭来则认为,保险集团必须坚持将保险作为主业,其他投资为保险主业而服务。

    截至去年底,中国保险集团和保险控股公司的合并总资产为31900亿元,合并净资产为3210亿元,合并原保费收入为8419亿元,三项数据在行业总规模中的占比均超过四分之三。

(每经记者赵怡原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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