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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和规范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保障法》或出台
来源 中国广播网 发布时间 2010年02月01日 10:22 作者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07分报道,说到住房保障,很多地方政府经常会以资金、土地问题等理由执行不力。各地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标准也是由地方政府自己制定核查的,出现了很多高收入人群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现象。
  现在,这种现象将得到法律文件的规范。近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振民透露,我国已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住房保障法》一旦出台,会对现在的公众住房产生多大的影响?公众“居者有其屋”的梦想会真正实现吗?中国之声连线了经济观察员马光远先生。 
  主持人:尽管我国有《房地产管理法》、经济适用房以及廉租房管理办法等,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实施的效果并不像预期的那样。究竟哪些地方制约了住房保障的进程?
  马光远:住房保障制度现在有很多地方不尽如人意,我认为有两个层面的原因:一个是认识层面,第二是制度层面。
  从认识层面来看,1998年房改之前和1998年房改之后,我国走了两个极端:最开始认为政府可以解决一切,包办居民的住房问题;到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又认为市场可以解决一切。事实上,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解决住房问题既不能完全靠政府也不能完全靠市场,现在我国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
  从制度层面来讲,有四个主要的问题:
  第一是资金缺乏。在各级政府里面,每年在住房保障预算很少,有很多地方可能一分钱的预算都没有;
  第二,从法制层面来看,我国现在的住房保障制度大多数是一些会议文件,或者是部门的规章,上升到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的很少。在法律本身立法层次比较低、权威性比较差的情况下,它的执行效果自燃会大打折扣。
  第三,在机构保障方面,我国现在没有专门负责住房保障制度的机构。目前,经济适用房出现很多问题,比如高端人群的购买和一些腐败问题,这些并不是因为经济适用房没法管理,而是因为缺乏专门的保障机构。 
  第四,各级政府在住房保障制度上的所作所为并没有责任上的约束力。如果住房保障制度完成不好,对各级政府和官员应该给予怎样的责任?在各种办法里面都没有相关的规定。所以我认为,正是认识和制度层面两个原因导致我国目前在住房保障制度上不尽如人意。
  主持人:您刚才特别提到,目前我国的立法层级比较偏低,因此给它的约束力带来一些问题。住房保障法如果一旦出台的话,它在法律方面的约束有多大的意义?
  马光远:凡是住房保障比较完善的国家,它最大的前提是在住房保障立法上非常完善。无论是美国,还是我国的近邻日本、乃至香港、新加坡,都已经形成了跟市场化住房法律制度并行的、很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
  这样的住房法律保障体系可以保证要形成一个怎样的住房保障体系?比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是不是住房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需要法律来定,而不是通过利益的博弈来进行决定;每年各级政府要投入多少资金?在住房保障上要尽到什么样的责任?要通过住房保障法进行明确。
  如果我国在住房保障上有一个全国性的法律,并且其在权威性和层次上比较高的法律,可以统筹全国的住房法律保障制度,统率全国的住房法律保障制度的进程,这样各级政府可以按照全国一盘棋的规划来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所以我认为,如果住房保障法提上日程的话,我认为这是住房保障制度立法史上里程碑的事件,我对此非常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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