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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秋粮临时收储政策继续实行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01日 09:02 作者 徐畅
 
  发改委27日消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在东北地区实行玉米、大豆临时收储政策。
  通知明确,今年玉米(国标三等)临时收储价格为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0.76元/斤、吉林省0.75元/斤、黑龙江省0.74元/斤。大豆(国标三等)临时收储价格为1.87元/斤。收购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
  通知明确,引导东北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东北各省区人民政府要选择当地部分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统计规范的大豆压榨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临时收储价格积极入市,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2009年新产大豆,自行组织加工和销售,自负盈亏。中央财政给予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和中储粮总公司一次性费用补贴0.08元/斤。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临时收储价格一定幅度后,中央财政适时停止补贴。(徐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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