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24日 08:10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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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到2011年药价趋合理
核心提示 发改委等三部委发文指出,要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逐步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 【本报综合新华社电】昨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提出,到2011年,我国医药市场价格秩序要逐步好转,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到2020年,医药价格能够客观及时反映生产服务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 药品价格改革 逐步取消销售加价 《意见》强调要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改革过渡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必要时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中药饮片加价率标准适当放宽。 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进行必要补偿。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不同职级医师服务价格可不同 《意见》提出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从严控制简单以新设备、新试剂、新方法等名义新增医疗检查检验项目,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逐步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积极探索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定价方式。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便民个性化服务,可以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等方式制定价格。 合理制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职级医师的服务价格。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可以制定不同的指导价格。要逐步拉开价格差距,促进患者合理分流。 提高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 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完善服务成本审核方法,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折旧费用按额定工作量测算。降低偏高的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 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范围。对单独收费的品种,要建立目录进行管理。对高值特别是植(介)入类医疗器械,可通过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等措施,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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