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9月29日 07:40 |
作者: |
俞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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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燕 为了强化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管控责任和处罚措施,保监会昨天发布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主要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中介业务应当遵循的各项要求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实现保险公司利益和责任的对等,《办法》依据新《保险法》,确立了保险公司对其保险代理人进行管理的具体职责。 考虑到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其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针对很多中介业务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其他行政法规及刑法的情况,《办法》规定,保险监管部门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并案查处,发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移送。这既增强了对案件查办人员的约束力,也有利于提高《办法》对少数违法人员的威慑力。 对于某些较为常见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办法》则设定了罚则,明确其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查处的性质,大大增强对此类违法行为的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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