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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09月26日 1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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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湘潭消费者曹先生投诉称在啤酒中喝出了死黄蜂。直到10月19日,燕京啤酒在表示签字送检后,但一直未履行承诺,曹先生称这种敷衍塞责的行为让人十分气愤。同时,相关法律专家也表示,燕京啤酒这种处理顾客投诉的方式将对公司带来不利。承诺送检却至今未签字。
曹先生投诉后,燕京啤酒公司不但拒绝赔偿,反而怀疑黄蜂是消费者放进去的。与此同时,燕京啤酒湘潭办事处服务经理曾先生也向记者表示,“啤酒已经开瓶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企业是完全可以不予受理的”。
10月12日,记者采访了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叶翔锋律师表示,对于啤酒类商品的质量投诉,开瓶不是判断责任的唯一标准,厂家不能以是否开瓶推卸责任;燕京啤酒湘潭办事处服务经理曾先生表示“啤酒已经开瓶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企业完全可以不予受理”这一说法,并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叶翔锋律师指出,分配民事法律责任依据相应的证据,当然,如果啤酒没有开瓶,消费者可以直接证明燕京啤酒的责任;但是,即使啤酒已经开瓶了,消费者有可能投入了黄蜂,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叶翔锋律师表示,如果辅以其他证据,消费者同样可以证明燕京啤酒的责任,例如当时在场的无利益关系人可以提供言词证明,而黄蜂的浸泡时间和浸泡环境的鉴定结果,更是明确责任归属的有力证据。因此,曹先生将黄蜂和喝剩的啤酒送检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正确做法,消费者还可以用鉴定结果和现场无利益关系人提供的言词证明起诉厂家。10月11日,记者联系了燕京啤酒湘潭公司负责人肖主任。肖主任表示认可律师的说法,同意配合投诉者送检。当天下午,曹先生将啤酒和黄蜂送到当地质监局,质监局工作人员表示需要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共同签字送检,并表示啤酒开瓶后容易变质,应当赶快签字送检。随后,肖主任表示,将于当天下午安排人员签字。接近下班时间,记者接到肖主任的电话,称其公司将于次日上午到质监局签字,或者与投诉者协商处理。但是,曹先生11日、12日在质监部门苦等两天,燕京啤酒公司方并未履行其承诺签字送检。直到发稿时止,燕京啤酒公司方未与曹先生取得联系,曹先生称燕京这种敷衍塞责的行为“太让人气愤了”。
律师称厂家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廖立民律师认为,对于燕京啤酒公司未到质检部门签字送检的行为,如果这起纠纷诉诸法院,将会对公司方不利。换句话说,燕京啤酒公司的行为明显理亏,将会为此付出代价。廖立民律师表示,在这起纠纷中,投诉者曹先生需要证明其权益受损基于以下事实:第一,他购买了燕京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而非假冒伪劣;第二,他喝的啤酒里有黄蜂;这两个事实显然都是存在的。投诉者与燕京啤酒公司的争议关键在于:到底是开瓶前还是开瓶后酒瓶里有了黄蜂?廖立民律师认为,在这起纠纷中,投诉者不需要证明他没有向酒瓶中投入黄蜂,从而获得燕京啤酒公司的赔偿;而需要由燕京啤酒公司证明黄蜂是投诉者开瓶后投入的,来免除公司方的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应当由公司方承担不利后果。廖立民认为,曹先生11日、12日在质监部门苦等两天,燕京啤酒公司方并未履行其承诺签字送检,导致争议的关键物品无法检测,这是燕京啤酒公司理亏,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稿源: 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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