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新京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28日 07:50 |
作者: |
李媚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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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李媚玲)“如果明知重整不具备客观基础,却借助申请重整的名义拖延破产进程,会造成更大的无谓损失。”昨天,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表示,东星航空已不具备重整的客观条件,无法进入破产重整。
据管理人成员单位,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杰介绍,首先,东星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失去重整价值。东星严重缺乏流动资金,并已丧失商业信誉。其次,飞机租赁合同已全部解除,飞机出租人已经依法行使了全部飞机的取回权。
张杰表示,东星在飞飞行人员多数已分流,在飞飞行员只有64人,目前已离开36人,机务人员也大多另谋职业。同时,航线、时刻等资源也依法已被或即将被其他航空公司使用或间接使用,东星已无飞行的基本条件。另外,东星在暂停经营后,飞行安全条件更加恶化,目前飞行员管理机构和飞行安全机构都不存在。
张杰强调,作为东星航空债权人的有关航油企业、机场,不具备出资重整的法律资格。
“东星航空所负担的债务将进一步扩大。”昨天,破产管理人公布了最新债务申报数据。截至6月30日,债权申报264笔,申报总金额58.63亿元,申报违约金8.14亿元。其中,管理人已审查完毕的债权有197笔,已确认债权总金额为8.30亿元,违约金0.30亿元。
此前,得到东星航空董事长兰世立委托的东星航空全权代表赵长兵7月17日表示,截至2009年3月,东星航空资产合计10.09亿,负债7.52亿。对此,管理人称,这份“明细表”没有经任何审计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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