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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是住宅质量第一责任人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24日 10:31 作者 王炜;程远州
 

 

  ■ 检查增用仪器设备,主要查验钢筋使用

  ■ 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隐患不除不得复工

  ■ 开发商有保修义务,并须赔偿相应损失

  近年来,我国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但质量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陈重今天在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表示,今后我国将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创新监管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和处罚力度、加快诚信体系建设等方式全面加强住宅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目前全国城镇在建工地超过35万个,在建城镇房屋建筑面积达47.4亿平方米,其中,有26.2亿平方米是住宅。然而目前全国质量监督人员只有4万余人,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6月27日上午,上海市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幢在建的13层住宅楼房发生楼体倒塌事故。7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始在全国开展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

  据陈重介绍,本次检查最大的特点是边查边改、停工整改、限期整改。发现质量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涉及结构安全重大隐患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隐患消除前不得复工。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本次专项检查还强调用仪器设备,而不光是用眼睛看图,力求检查更科学。而钢筋是房屋的主要建筑材料,直接影响到建筑质量,因此成为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抽调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携带钢筋扫描仪、楼板测厚仪等仪器设备,分两批对30个省市区在建住宅工程质量进行专项督查。

  陈重指出,房地产开发商实际上是现在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应对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开发商要严格履行项目报建、用地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并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统一协调各方的工作。同时要严格做好现场质量控制 ,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返修。

  当住宅在保修期内发生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时,房地产开发商企业应当履行保修的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开发商或施工企业不予以维修的,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屋质量投诉,也可通过司法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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