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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场化监管整治“捂盘”惜售
来源 新京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16日 07:59 作者 张学冬
     据《新京报》报道,日前,北京市建委约谈15家捂盘开发商,并要求其在7日内完成整改。

  北京楼市捂盘惜售是下半年刚刚出现的情况。统计数据显示,多个计划在6月份开盘的楼盘,其实际推盘日期一推再推。开发商捂盘惜售的动机很简单,那就是获得更多的销售收益。目前楼市处于上涨通道,开发商看到这种短期内的获利空间,纷纷调整其销售节奏,本来计划开盘的项目,纷纷暂停销售,即使已经达到了开盘的条件,故意放缓或暂缓办理预售许可证(北京市规定,开发商只有办理了预售许可证才能开售)。

  开发商捂盘惜售的目的是为了多赚钱,但对于购房者来说,则可能出现因市场中销售楼盘少而买不到的局面,导致购房者恐慌性购买。按照市场供需原理,当供不应求的时候,开发商的涨价行为符合理性经济人预期。按说,开发商什么时候开盘,卖多少套房子,政府部门不应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干预。目前市场上捂盘惜售的楼盘,被北京市建委约谈的房企,仅仅是因为其可能存在违规操作。

  2006年,为了配合“国六条”的出台,北京市建委曾规定,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3天内开盘销售。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马上将其所取得楼盘投入市场销售。但却无法限制开发商故意不办理,或者放缓办理预售许可证的行为。此外,开发商故意提高售价来惜售的行为,政府部门以行政手段进行干预也缺少法规依据。归根结底,住房的售价和销售行为都是市场决定的,行政手段对此即使有规定,在实际执行时也必然会遇到架空、钻空子或执行成本过高等问题,无法达到最初的管理目的。

  政府部门要真正行使其监管职能,强调在特殊时期的监管力度,可能有必要出台一些监管新政策。但更重要的,是尊重市场规律,重视市场化监管手段的应用,减少行政措施在管理工作中的比例。

  以市场监管为主要手段的合理调控可以考虑这些措施:每个项目都有一个规定的开发周期,主管部门可以在土地出让、项目开工直至项目竣工、销售完毕这完整的周期中,实行全过程的动态跟踪和监测分析。按照规定的开发周期进行监管,这样开发商是肯定不敢捂盘或囤地的。目前,此类监管尚缺乏必要的坚持。

  此外,除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按照规定开盘销售外,对于其他的故意延迟取证的项目,应该有所动作,尤其是目前开发商捂盘之风兴起的时候,政府应该出台一些相应的监管措施,比如对已达到预售标准的商品房项目不申请预售如何监管、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开盘如何监管。

  如果上述两类行为影响到区域供应的话,政府主管部门则应该督促其尽快办理销售,如果发现企业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开盘和拒绝对外销售,将被认定为捂盘惜售,此时再进行处理,则程序与措施都无可厚非。

  □张学冬(北京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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