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15日 0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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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多位银行卡用户突然发现自己卡里的钱不见了,而且都是被人在国外取走的,于是状告银行要求还钱。到底是银行赔还是用户自认倒霉,法院会作出什么判决?
1 银行卡没丢 钱却被取走
小何是深圳市的一位市民,去年10月5日他去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结果发现了一个让他震惊的事实,卡上的6000元钱一分钱都没有了。小何打电话到银行去问,得到的答复是就在当天中午1点多钟的时候,有人分多笔将他的钱全部取走了,不过取钱的地点不是在深圳而是在国外。钱是从马来西亚被人取走的,可马来西亚离中国那么远,小何去年才刚大学毕业从来没有出过国,并且当时银行卡还在他手里,这钱怎么就被人从国外给取走了呢?为了弄清事情的缘由,在银行的建议下小何向当地警方报了案,可警方查了很长时间也没有一个结果,公安机关在国外的取证非常困难。
小何来自广东梅州的乡下,家里并不富有,这张银行卡里的6000多元钱是他毕业一年全部的积蓄,这辛辛苦苦挣来的一点工资存在银行里竟会被人取走了。在警方迟迟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小何找到了银行,要求银行给他一个说法。银行说储户必须凭密码才能取走银行卡里的钱,并且密码是储户自己设定的,银行并不知晓,现在小何的钱被人从国外取走了,很有可能是小何自己不小心将密码泄露了,责任不在银行。银行的说法让小何气愤不已,小何认为银行是在推脱责任,银行根本没有任何根据能证明密码是自己泄露的,相反他认为密码泄露还有一种可能是银行内部管理不善而导致的。
对于密码泄露的途径,尽管公安机关目前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调查结果,但是从以前的案例中总结出的一些经验,一般来说有如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就是犯罪分子可能掌握了比较高的黑客技术,侵入到网上银行的网站盗取储户的个人信息和密码。2004年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曾破获一起案件,一名19岁的青年自己编写了一套电脑程序,成功地侵入了当地银行系统并盗取了众多储户的个人信息和取款密码,造成银行系统数百万元的损失。第二,储户在ATM机上取款的时候被犯罪分子所采用的一些特殊的装置而获取了银行卡的信息以及密码。2008年,宁夏银川市公安部门就曾破获过一起利用ATM机盗取储户密码和个人信息的案件,作案者先在自动取款机插卡口上套装了一块面板,面板背后有一个信息采集卡,当储户在插卡的时候信息采集卡就将储户的个人银行卡信息盗走了。与此同时,犯罪分子还在自动取款机操作键盘正上方安装了一个摄像头,将储户的密码偷拍了下来。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由于储户本身保管银行卡和密码不善,而因自己的过错、过失而遗失而泄露。
2 伪造银行卡
损失谁承担
与此同时,深圳另外5位市民也因为类似的情况发生在和银行进行交涉。在这5起案件中,有两个案件是在波兰被盗取的,还有两个案件是在俄罗斯的圣彼得堡被盗取的,这是银行记录显示的被盗取,还有一个是在莫斯科。石媛是这5位市民的代理律师,据她介绍这5起案件中5位储户的存款同样是被人从国外自动取款机上取走的,并且通过事后调查5位储户同样都没有去过取款的国家。
小虎的存款是去年7月中旬被人从俄罗斯的莫斯科取走的,据银行清单记载,总共被人取了9笔总数达4万多元人民币,和前面小何一样,当时小虎也一直在国内银行卡也一直在他手里,他也弄不清钱是怎么被人取走的。小文的遭遇和小虎、小何他们差不多,只不过他的钱是被人从波兰取走的。事情发生后,小虎、小文他们也像小何一样和银行交涉过,但银行的回答都是一样的,小虎他们提出:即使取款密码泄露存在多种可能性,可密码必须要和银行卡同时使用才行,但现在银行卡都还在他们手里,钱却不见了,这就说明是有人伪造了一张银行卡将钱取走了。而银行的取款系统对此没有任何察觉,银行不可能不对此负责。
但银行方面对这种说法并不赞成。银行称他们的取款系统是根据国家有关行业标准配备的,而目前我国的自动取款机系统只能对储户的个人信息和密码进行识别,还无法识别提供个人信息的是伪造卡还是真卡,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情况下,这种损失还要求银行承担,这对银行不公平。
3 两起诉讼案 判决各不同
小虎和小何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小虎等5人是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小何则是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的。经过半年多的审理,两起官司都有了结果。可让人好奇的是,这两起事实基本一致的官司深圳市的两家法院却给出了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小何在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官司是胜诉,而小虎等5人在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官司却败诉了。
怎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记者曾和这两家法院联系过,两家法院都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不过从两份判决书上可以看出他们的判决理由不同,这样不同的判决可能是两个法院对这个案件的理解不同。受理小何案件的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银行在发放银行卡后应当保障这种交易的安全性,也有义务防范各种风险,银行应当根据他们的操作系统中暴露出来的各种弱点进行改进。法院说现在银行的系统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就推定自己无责,这样既不利于保护储户的利益,同时也会损失银行的信誉,因此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非不公平。但受理小虎等5人案件的福田区人民法院却认为,虽然原告认为自己的钱是被人持伪造的银行卡将钱取走了,银行存在过错,可他们并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法院无法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福田区法院的判决,它审查的不是储蓄合同之间双方合同的义务,而是单纯地要求储户证明银行的过错,过错是否充分,所以它本身的一个审理点就是离开了储蓄合同纠纷。小虎等5人认为他们和银行之间应当是储蓄合同关系,保障资金安全是银行的职责,现在他们的钱不见了,应当是银行来举证证明银行没有过错,而不应当要求储户来举证,他们对福田法院的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而在小何的官司中败诉的当事人银行则对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满,认为这种判决可能给他们带来系统性风险,事实上就是说对于银行而言冲击很大。银行方面认为,如果他们的系统已经达到了国家行业标准还要承担责任的话,那么一些不法之徒就有可能借此大做文章,从而给银行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目前两起案件都上诉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家
点评
银行应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同一个地方不同的法院,最后判下来的结果不一样。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差别?
各个法院的判决不同并不是在实体上的认识不同,而是在举证责任分配这个问题上所持的立场不同而造成的。
专家认为,应该让银行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为什么?简单地说就是作为储户来说的话,他只需要证明这个存款的支取不是他本人支取的而是他人支取的,不是他自己或者是经过他同意的。银行的举证责任就非常大了,它要证明这个款项虽然是由他人支取的,但是是由储户委托的或者是串通的或者还应当证明,他人支取是因为储户本身的过错、过失。
银行和储户在签订储蓄合同的时候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是为何出了事之后银行要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呢?
专家表示,第一就是储户和银行之间的这样一种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具有保管储户的存款、保管储户存款的安全,如果存款丢失和损失的话,银行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我们通常是采取的是一种严格责任的原则,也就是在很大程度上是忽视银行的所谓过错,只要银行没有证据证明这个款项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储户个人的过错而导致的,那么银行就应该对客户这笔款项的损失承担责任。第二个方面更为重要的就是,我们在判断一个案件的举证责任到底应该如何分配还有一个角度,也就是我们采用一种什么样的举证责任才可能使得这样一种社会现象,公民的个人存款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这样一种现象能够得到比较完满的解决,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适当地增加银行的责任的话是有利于促进银行进行技术更新、购置新的设备来提高技术的安全性交易系统的安全性。(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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