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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房企一级资质申报事项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10日 07:38 作者 杜宇
    记者9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为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住房城乡建设部调整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事项,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行政许可工作。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调整和规范申报事项内容包括,将提交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调整为提交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原件在领取新证时提交。增加已竣工项目和在建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规范材料复印件盖章。提交材料复印件的,应当经过核验并盖章,由政府部门核发的许可、备案材料,加盖相应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由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社会机构出具的材料,加盖该机构公章;企业内部的文件资料,加盖企业公章。省级主管部门核验材料后,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行政许可专用核验章。地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对相关存档资料核验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该机构公章或查档业务专用章。复印件盖章位置原则上应在原盖章位置附近,盖章要清晰。复印材料不得涂改,原件确有涂改的,复印件要在原涂改位置加盖相应印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时,应参照一级资质申报的要求提交资料,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在一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延续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受理延续申请,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办理一级资质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因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资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资质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具体变更事项提交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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