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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上海租房可用公积金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07日 15:46 作者 王力
 

  今年10月1日起,上海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都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了《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

  该《办法》规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一)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二)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根据国际惯例,在市民的消费结构中,住房消费一般占到20%,如果这一比例低于20%,则说明还在合理的消费能力之内。

  (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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