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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支付房租不计入房贷余额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07日 05:14 作者 朱楠
    早报记者 朱楠
  上海可用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新政受到关注。昨日,记者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处了解到,根据现有规定,如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后仍需买房,公积金余额即为账户所剩金额,不允许一次性补交已提金额,再按照支付房租前的余额计算贷款额度。由于公积金余额直接影响到购房时的贷款总额,因此准备动用公积金先租房再购房的上海市民,还须考虑周全。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按照国家规定,公积金的缴纳数额是“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5%至12%。目前上海实行的标准是7%,而北京、天津等大城市实行的都是8%的标准,由于上海的缴存比例多年来没有调整过,外界希望上调比例的呼声较大。但相关人士透露,在目前经济形势仍较为严峻的情况下,上海这一缴存比例今年内不可能上调。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公布《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通知,其中明确,今年10月1日起,上海公积金缴存职工中符合三种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一)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二)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记者获悉,这一政策还仅是初步方案,相关操作细则预计将在10月正式试点前向市民公布。
  据了解,用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建议之声由来已久。此前曾有政协委员建议,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中,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比例人群仅占二三成。如不买房,公积金则变相成为“定期存款”,因此可以考虑让暂时不买房的人用公积金支付房租。当时的提案还同时建议,如提取公积金付房租后仍需买房,应允许其一次性补交已提金额,用于计算贷款额度。
  但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第二个建议由于不符合公积金贷款原则,因此不能实现。如果市民在提取公积金付房租后仍需买房,公积金余额即为账户所剩金额,不能再一次性补交已提金额后另行计算贷款额度。
  根据相关规定,公积金贷款总额不得高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15-20倍所确定的贷款限额,但每个人的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若借款人受缴存余额15倍的限制而贷不足10万元,则计算该条件的余额倍数放宽到20倍,仍贷不足10万元的,按实际计算额度放贷。因此,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将直接决定购房时公积金贷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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