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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定价新规利好炼油行业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12日 08:11 作者 张楠
    分析人士表示,《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成为11日中石油和中石化A股盘中大幅上涨的主推动力,该《办法》对定价机制的明确化有利于石油化工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对炼油企业利好。
  中信证券石油石化行业首席研究员殷孝东对记者表示,《办法》是成品油定价机制市场化过程中的重要一步,有理由相信未来的原油和成品油价格将与国际市场间接接轨,炼厂和成品油营销企业的利润将得到保障。
  在整个石油产业链中,原油价格的定价和石化产品的定价已经率先市场化,只有炼油环节的定价始终在政府管制范围之内,盈利能力受到影响。
  《办法》强调了未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的依据,即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作出调整;而且对相关的批发环节及出厂环节的最大价差都进行了规定,对于国内原油实现价格的确定也进行了说明。应该说,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的出台,消除了市场的疑虑,同时也利于石油石化行业的长远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公布降低了炼油行业的政策风险,对中石油和中石化均是利好。由于中石化的下游业务比重相对较大,因此受益将更大。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油价管理办法,也体现了推进市场化的决心,将增强市场对炼油和销售毛利的信心。
  银河证券研究员也表示,由于国际油价在80美元以内运行的概率较大,事实上历史上油价超过80美元的时间也不长,因此《办法》规定80美元以下成品油价格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在近年内对炼油业形成实质上的利好。
  使用最高零售价格的方法,理顺了零售价、批发价和出厂价三者的关系,国家根据“最高零售价=原油价格+加工成本+税金+流通环节费用+合理利润”的公式来制定最高零售价,而不再制定零售基准价。业内人士称,合理利润应该包括炼厂利润和营销环节利润。
  原先价税费改革中对零售环节的规定不太明确,既增加了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又保留了零售基准价格的使用;出厂价格和批发价格的规定也不是很清晰。《办法》将之调整为在最高零售价的基础上,根据批零差价不小于300元/吨的原则制定最高批发价格。明确了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的关系,合理分配零售环节和批发环节的利益,解决原先机制下曾出现的批零倒挂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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