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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严禁“无抗奶”广告宣传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07日 10:04 作者 黄晶华
    5月6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6部门联合发出公告,严禁在乳品标签、标识和广告中宣传“无抗奶”等不科学、不符合实际的内容。这是继“三聚氰胺”事件之后,政府部门对乳品行业实施的又一项重要整顿措施。

  据了解,“无抗奶”是指用不含抗生素的原料生产出来的牛奶。由于奶牛在每年换季时易患乳腺炎,且采用机械榨乳比人工挤奶更易使乳牛患乳腺炎,向牛乳房部位直接注射抗生素,奶牛就能尽快恢复健康。经过抗生素治疗的奶牛,在一定时间内产生的牛奶会残存着少量抗生素,这种奶不能作为食用奶原料进行加工生产。无抗奶已成为通用的国际化原料奶收购的标准,一个企业的乳制品要想进入国际市场,原料奶必须达到“无抗”的标准。

  昨日6部门在联合公告中指出,近期,少数乳品企业宣称生产“无抗奶”,误导消费者,严重扰乱乳品生产经营秩序。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规范乳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明确提出了如下4点要求:

  第一,自公告之日起,各乳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企业应当停止“无抗奶”生产经营活动。同时,2009年6月30日起,各有关监管部门将开始依法查处。

  第二,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和乳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禁止销售、收购和加工尚在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规标准的生鲜乳,确保乳品质量安全。

  第三,各地要加强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依职能、依法查处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乳品质量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的违法行为,维护乳品生产经营秩序。

  第四,发现乳品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和宣传“无抗奶”的,消费者有权向当地卫生、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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