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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支持加强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06日 10:17 作者 孙勇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为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加大中央财政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支持力度,近日,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布了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公告。

    公告指出,2009年报废车辆的补贴范围和标准为:

    (一)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1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二)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一是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二是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三是车长不足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四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与以往的补贴政策相比,2009年的补贴政策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扩大了补贴范围。考虑到目前很多城市公交车均为9米以下车型,将“车长不足9米且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纳入补贴范围,凡是符合规定的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不分车型均可享受补贴;二是提高了补贴标准。为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将“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和“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的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辆车4000元调整为5000元。补贴政策调整后,预计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将增加至10亿元。

    该项政策的实施,一方面能够鼓励老旧汽车车主适当提前报废更新车辆,促进我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减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此外,在政策制定上,重点加大对农村客运车辆和城市公交车的补贴力度,也是近年来财政资金不断向“三农”和“改善民生”倾斜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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