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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制游客参加购物活动
来源 重庆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08日 10:56 作者 周尚斗
    本报讯(记者 周尚斗)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国家旅游局对此进行了详细解释。继上月《旅行社条例》之后,昨日,国家旅游局公开发布《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各类行为进行细化,《条例》中规定的擅自改变行程,最高将被重罚50万,游客个人信息一旦被旅行社泄露,最高将被罚款3万,并没收违法所得。

  延长购物时间属改变行程

  《条例》规定擅自改变行程,最高将被罚款50万,哪种情形是擅自改变行程?《细则》规定,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以及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据《细则》,旅行社不能要求游客必须参加其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也不能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游客,提出与其他游客不同合同事项。否则,将被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导游卖团最高将罚10万

  旅行社竞争惨烈,不少旅行社推出“零负团”,将团卖给导游获取稳定收益,让游客被导游“宰”。《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不能卖团给导游,否则将按《条例》处以2~10万的罚款。

  《条例》规定,对旅行社组织“零负团”,或要导游、领队承担接待旅游团的相关费用,将罚款2~10万。《细则》进一步明确,这种方式主要包括:导游垫付旅游接待费用;为带团向旅行社支付费用(即买团);以及其他不合理的费用。

  重庆某资深旅游业人士称,之前的“零负团”,即旅行社将团队卖给导游,导游不仅没有收入,还得为此付出一笔不菲的资金。为获取收入,导游不得不带游客去购物、自费,通过回扣拿回支付给旅行社的费用及自己的收入。

  泄露游客信息最高罚3万

  《细则》还规定,旅行社接待游客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否则最高将被罚3万,还将被没收违法所得。

  《细则》规定,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旅行社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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