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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职工董事可参与薪酬决策
来源 新京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08日 10:08 作者 钟晶晶
      本报讯 (记者钟晶晶)今后在董事会试点央企中,牵涉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薪酬、休假等事项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的职工董事参与决策。昨日,国资委下发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做出了上述规定,这也是我国首份针对职工董事履行职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职工董事拥有独立表决权

  《办法》赋予了职工董事在包括薪酬制度和职工切身利益相关制度的制定时在董事会中拥有独立的表决权,规定职工董事在履行特别职责时所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董事会决议事项和向董事会通报事项。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通报事项包括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诉求、意见与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诉求意见或倾向性问题。

  对此,中煤集团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姜淳告诉记者,作为试点央企,中煤集团在去年10月已选举工会主席王晞担任职工董事,《办法》对于职工董事具体职责做了明确规范,今后董事会工作将会有章可循。

  他还透露,近日国资委下发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也规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重大分配制度的决策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才可以组织决议和审批。

  职工董事多由高层担任

  记者了解到,目前董事会试点央企中职工董事多为企业高层和工会主席担任,如宝钢集团的职工董事由高级经济师、工会主席汪金德担任;中煤集团职工董事由中煤集团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王晞担任,王晞同时还是中煤集团的党委副书记。

  领导担任职工代表是否能代表职工切身利益?对此,姜淳认为,国资委在央企开展董事会试点,设立职工董事就是要打破传统的“一把手”制度,做到权力制衡。

  对于职工代表如何产生,国资委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办法》建议当职工董事由非工会负责人担任时,可以推荐其为工会副主席候选人或兼任工会组织中其他相当的职务。

  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刘澄表示,职工董事制度本身从国外引进,如在德国职工董事也多为工会主席担任,起到平衡出资人与经营层以及职工利益作用,《办法》为职工董事行权提供了制度保证,但究竟能否代表职工利益还要看央企在执行中是否能按章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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