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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01日 07:51 作者 钟正
    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将全面展开。消息人士3月31日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满足最近两个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等相应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开展此项投资。其中,寿险公司可投资的比例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6%,财险公司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4%。
  这意味着投资主体将大为增加,此前仅有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拥有此项业务。投资比例也较此前有所提高。
  据了解,保监会已向保险公司下发《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关于增加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等有关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调整的新方案。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可投资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发起设立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相应的债权投资计划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信用评级。保险公司可自主决定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方式,并报保监会备案。
  通知对保险公司的人才配备和组织结构作出详细规定:保险公司须具有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架构,合理设置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职能岗位;投资资金实行托管,托管人与其股票资产托管机构为同一机构;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的人员不少于5人,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管理。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可投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的40%;投资A类或者B类增级方式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50%;投资C类增级方式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40%;同一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具有关联关系专业管理机构发行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60%。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可适当调整投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比例。
  鉴于基建债权投资计划具有较高流动性风险,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应将债权投资计划主要配置负债期限较长的传统产品,投资型产品配置债权投资计划的,应当做好流动性安排。保险公司可根据债权投资计划的期限、收益和额度,开展保险产品创新。 
  2006年3月,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允许保险机构将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采取债权、股权等方式间接投资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目前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试点,发行了7笔基础设施领域的债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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